皖政办秘〔2018〕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二手车迁入相关环保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二手车迁入相关环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除外。各地不得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定限制迁入措施。
二、停止执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第二条“主要任务”第十二款中关于“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的规定和《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14〕210号)第四条“工作措施”第一款“严把机动车准入关”中关于“新注册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