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交运〔2024〕39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
(一)落实运营补贴补偿政策。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压紧压实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鼓励建立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分担机制,逐步化解公交企业历史存量债务。突出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各地要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及时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法,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及时拨付相关资金,鼓励先行预拨部分资金。对于因执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保障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辆购置或动力电池到期更换支持政策,妥善解决新能源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问题。各地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群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等服务标准,在落实法定乘车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乘车优惠群体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按年龄给予综合津贴的方式替代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
(二)完善价格机制。各地综合考虑当地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公众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至少每三年对城市公共交通现有价格水平开展评估并及时优化调整。对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行听证的,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对定制公交线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加强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日间补电需求,可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引导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鼓励地方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设施建设或充电服务费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皖交运〔2022〕126号)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给城市公交企业。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政策进行调整,将服务农村地区(起讫点有一端在乡镇或建制村)的公共汽电车纳入使用范围,保障线路车辆正常运营。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徽证监局强化宣传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公交票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并联合交易所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开展公交票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来源的分析评估,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保障公交优先通行。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和班次较为集中的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实现公交专用道连续成网,推广公交信号优先。优化公交专用道管理,科学设定专用时段,在保障公共汽电车运行速度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单位班车、专用校车、大型营运客车等大运力载客车辆使用公交专用道,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动态评估公交专用道使用情况,根据公共交通线网、道路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合理调整,综合分析客运量与交通量变化规律、道路拥堵程度,调整设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的专用道。鼓励利用公交定位数据动态调控公交优先信号,打造公交信号绿波,促进公交车少停车、少等待。强化公交专用道执法管理,完善沿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鼓励在公交车辆配备交通违法取证记录系统,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车辆,维护公交专用道秩序。各地要落实公交专用道相关技术标准,将公交专用道列入当地城市道路线网规划。
(五)合理引导公众出行。组织开展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等主题活动,营造优选公交、绿色出行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结合交通运行状况研究出台不同区域通行管理、停车管理等政策,制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对城市核心区、拥堵区域的出行停车服务,可实行较高收费标准,降低小汽车在相关区域的使用强度。在城市外围周边轨道交通等站点配套建设驻车换乘(P+R)停车场,并对驻车换乘实施停车优惠,引导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域。鼓励各地建立绿色出行奖励和错峰出行制度。
二、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
(六)加强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市县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中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评估,为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提供依据,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布局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空间布局一致。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水平。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驻车换乘(P+R)停车场用地需求,所在市县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七)改善设施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与改造、车辆购置。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在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附近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支持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自有、租赁场站建设完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设施,保障用电接入条件,有效满足车辆充电需求。灵活设置微循环公交、定制公交等停靠站点,提高港湾式公交站点设置比例。加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推广应用。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辆,应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市公交车辆上应用驾驶辅助系统(ADAS)。推进适宜区域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合肥、芜湖等市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网优化提升行动。
(八)促进公交服务提质增效。建立完善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线上线下多渠道收集群众对城市公交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分类落实。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布局,改善换乘衔接,科学设置运营时间,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城市轨道交通、城际客运枢纽场站的运营衔接融合,通过大数据应用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效率。
三、建立完善多层次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模式
(九)拓展多样化公交服务模式。各地要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鼓励发展微循环公交服务,根据客流需求应用小型化公交车辆。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充分利用运力资源,开通通勤、通学、就医等定制公交线路。支持发展“公交+旅游”服务模式,适度加密主要客运枢纽至城市景区景点的公交线路,支持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拓展站台、车身、车厢内等广告业务,在保障安全运营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加气、加油、充电、维修等服务。鼓励公共交通企业参与其他社会服务,探索跨业融合经营新模式。因地制宜有序推动毗邻地区城际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促进公交连片成网。
(十)提升个性化运输服务水平。各地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推进新老业态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充电站(桩)等服务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探索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在保留计程计时功能的基础上,将计价功能独立,便利巡游出租汽车价格调整。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发布本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市场运行信息,引导市场合理有序发展。
四、加快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
(十一)积极推动新增用地综合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允许新增城市公共汽电车枢纽场站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等面积。鼓励城市公共交通项目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实施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相关设施规划建设需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十二)因地制宜实施既有用地综合开发。支持现有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枢纽站、首末站、停保场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等,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利用场站内部分闲置设施及空间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城市交通用地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拓展服务功能的,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外拓展服务功能的,鼓励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并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
(十三)建立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实施综合开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单独开发的,相关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其他开发主体共同实施综合开发,或其他开发主体单独实施综合开发的,相关收益反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十四)保障从业人员工资待遇。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规要求,依法规范用工,切实履行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驾驶员工资收入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岗位津贴。鼓励城市公交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并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司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十五)关心关爱从业人员。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断改善从业人员生产环境,推进职工休息室、工会驿站等建设,妥善解决驾驶员就餐、休息等实际问题。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体检和心理健康辅导,关心关爱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身心健康,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对身体状况难以适应驾驶岗位的,及时调整到适合岗位。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对困难从业人员的帮扶力度。组织开展“最美公交司机”“最美地铁人”推选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自豪感和归属感,营造尊重关爱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十六)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鼓励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动态监测,依据乘客满意度、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行速度、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城市公共交通正点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等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继续对设区的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水平开展绩效评价,并建立公交企业稳定情况分级分类动态监测机制,压实城市人民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城市公交稳定运行。
(十七)推动政策落实。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和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综合督查,将补贴补偿政策落实、成本规制建立落实、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对于存在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欠薪欠保、发生重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城市,不得参与国家公交都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等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已取得省级示范创建称号的,取消已授予的称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总工会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