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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和县飞雁城乡客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的公示(2025.12.10)
作者:  时间: 2025-12-10 浏览次数: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由安徽省茂福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和县飞雁城乡客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茂福评报字(2025)第029在我公司外网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一、评估目的:安徽交运集团巢湖汽运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和县飞雁城乡客运有限公司51%股权事宜,需要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和县飞雁城乡客运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和县飞雁城乡客运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与评估对象所对应的评估范围为和县飞雁城乡客运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六、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和县飞雁城乡客运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加以比较分析。考虑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资产评估报告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基于产权持有人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和县飞雁城乡客运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在基准日时点的公允评估价值为896.18万元。

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

七、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对于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中有如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事项,提醒报告使用人特别关注。

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转让股权事宜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转让股权事宜价格的决定。

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为1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公示日期: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6日

联系电话:0551-82332004

附件:

    1.评估报告-和县飞雁.docx

    2.评估明细表(和县飞雁).xls



                           安徽交运集团巢湖汽运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